试用期公务员管理办法
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1. 试用期长度 :
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通常为一年。
2. 职责与权利 :
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,并享有相应的权利。
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。
3. 培养与教育 :
招录机关应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,包括政治素质、职业道德、履职能力、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。
应明确工作职责,帮助新录用公务员熟悉业务,提高工作能力。
4. 考核程序 :
试用期满后,应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的全面考核。
考核应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,遇有特殊情况可顺延考核时间。
5. 考核结果 :
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。
合格者在试用期满后任职定级,不合格者取消录用。
6. 特殊情况下的试用期顺延 :
如遇因病、事假、孕期、产假、哺乳等特殊情形,试用期可顺延。
正在被立案审查或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的人员,试用期也需顺延。
7. 工资待遇 :
试用期工资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,原则上应略低于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。
试用期满后,根据所确定的职务和级别领取相应工资。
以上为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的管理办法概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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